上海寶山區養狗基地(上海寶山養狗)

>社區論壇>12024-09-20 00: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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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1. 上海寶山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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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海寶山狗場養殖基地
  5. 上海合川養狗基地

上海寶山養狗

  《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1年2月23日經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條例》,加強本市養犬治安管理工作,結合本市實際,特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主要工作職責

  (一)治安總隊

  1、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公安分(縣)局治安支(大)隊開展養犬治安管理工作。

  2、設立本市犬類收容所,負責全市犬隻的收容、認領和領養工作。

  3、負責養犬管理信息係統的升級以及日常運行、維護和數據交換工作。

  4、負責市殘聯所屬導盲犬的《養犬登記證》申請辦理和年檢工作。

  5、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養犬治安管理宣傳工作。

  6、其他與養犬治安管理工作有關的工作。

  (二)公安分(縣)局治安支(大)隊

  1、負責牽頭組織、協調、督促本區(縣)養犬治安管理工作。

  2、在轄區內開展養犬治安管理宣傳工作。

  3、對違法養犬行為的處罰。

  4、負責轄區擾民犬、傷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指導屬地派出所做好犬類管理費的征收工作。

  6、負責傷人犬的送交檢驗工作。

  7、受理、處置轄區市民關於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信息。

  8、其他與養犬治安管理工作有關的工作。

  (三)屬地派出所

  1、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內養犬登記、年檢、違法養犬行為的處罰以及《養犬登記證》的申領、犬牌的發放工作。

  2、在轄區內開展養犬治安管理宣傳工作。

  3、對違法養犬行為的處罰。

  4、負責轄區擾民犬、傷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負責養犬管理信息的錄入、注銷和變更工作。

  6、受理、處置轄區市民關於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信息。

  7、其他與養犬治安管理工作有關的工作。

  二、養犬登記和年檢

  (一)養犬登記申請條件

  申請飼養犬隻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

  單位因工作需要申請飼養犬隻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犬籠、犬舍和圍牆等圈養設施;

  2、有看管犬隻的專門人員;

  3、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製度;

  4、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

  (二)養犬登記申請材料

  1、個人飼養犬隻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境外人員須提供護照等相關身份證明);

  (2)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3)犬隻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2、單位飼養犬隻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具體地址及方位圖;

  (2)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3)養犬安全管理製度;

  (4)看管犬隻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5)單位飼養犬隻的場所證明及平麵圖;

  (6)犬隻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三)養犬登記辦理程序

  需要申領《養犬登記證》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向屬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養犬登記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一)。受理的民警當場審核,對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屬地派出所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申請養犬的個人或者單位遞交申請材料後,需交納年度犬類管理費。屬地派出所須開具收費憑證,並出具領證回執。

  (四)變更、注銷和補證

  1、變更。養犬個人或者單位對犬隻因變更飼養人或者飼養地址需要對《養犬登記證》信息進行變更的,屬本轄區內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辦證派出所申請辦理;屬跨區(縣)變更的,向實際飼養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期間《養犬登記證》在有效期內的不再重複交納犬類管理費。

  2、注銷。養犬個人或者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原辦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1)飼養的犬隻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至屬地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犬隻失蹤的,養犬人應當至屬地派出所先行登記,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後方可辦理注銷手續。

  (2)放棄飼養犬隻的,應當自送交他人飼養或者送交犬隻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對上述情形逾期不辦理注銷手續的,以及對犬隻免疫有效期已滿,養犬個人或者單位未將犬隻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原辦證派出所予以注銷《養犬登記證》。

  3、補證。《養犬登記證》、犬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到原發證派出所申請補發,補辦所需費用自理。

  (五)年度審驗

  本市《養犬登記證》實行年檢製度。養犬個人或者單位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有效期前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派出所辦理年檢。年檢時須提供犬隻有效免疫證明,並交納年度犬類管理費。逾期不辦理年檢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飼養導盲犬的登記和年檢工作,由市局治安總隊負責實施。

  (六)證件製作

  《養犬登記證》、犬牌由市局治安總隊統一委托製作,各公安分(縣)局按需領取(所需費用由各公安分(縣)局列入年度預算)。

  三、犬隻收容、認領和領養

  本市黃浦、盧灣、靜安、徐匯、長寧、普陀、閘北、虹口、楊浦、寶山、閔行、浦東(原南匯地區除外)被收容的犬隻,應當自收容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送至上海市犬類收容所,其他區(縣)犬類收容工作應當協調轄區(縣)畜牧獸醫部門,指定一家有資質犬類養殖場,作為犬類收容點,並按照《條例》規定認真做好犬類的收容、認領和領養工作。

  (一)收容。犬類收容所對群眾或者屬地派出所送來的犬隻依法予以收容的,應當出具《收容犬隻清單》交送犬個人或者單位,並按照《條例》規定予以認領和領養。

  收容的犬隻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隻,由犬類收容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二)認領。經依法登記的走失犬隻,犬類收容所應當自犬隻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憑個人身份證明、《養犬登記證》到指定的犬類收容所認領,經核查無誤後予以領回,並交納犬隻在收容期間所發生的費用。費用按日計算。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認領的,視作遺棄養犬,按照《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養犬登記證》。該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

  (三)領養。流浪犬隻、養犬人送交的犬隻、因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收容的犬隻或者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犬隻,經獸醫主管部門指定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領養。

  被確認領養的犬隻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按照《條例》第十條規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需要領養犬隻的個人或者單位,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在犬類收容所辦理領養手續,並到實際飼養地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交納年度犬類管理費。

  四、犬類管理費征收和使用

  (一)“犬類管理費”的收取、存放等事項,由各公安分(縣)局後勤保障部門按各區(縣)財政部門的規定要求執行。

  (二)對絕育犬隻減半收費犬類管理費的,需由養犬個人或者單位提出申請,並出具由市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具有動物診療許可資質的寵物診所(或寵物醫院)出具的相關絕育手術證明。

  (三)“犬類管理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由各公安分(縣)局後保部門於當年11月底前報市局後勤保障部門後統一向社會公布。

  五、養犬違法行為的處罰

  (一)屬地派出所應當依法對轄區內違反養犬管理行為進行教育和處罰。對跨區(縣)的違法養犬案件,可報市局治安總隊協商解決。

  (二)公安部門在日常治安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條例》規定的養犬行為,可按照《條例》規定對養犬個人或者單位作出警告、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隻等處罰。

  (三)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根據《條例》規定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的,適用當場處罰。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的養犬人或者單位;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四)《條例》規定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包含五百元)罰款處罰,可由屬地派出所批準作出;五百元以上(不包含五百元)罰款、吊銷《養犬登記證》處罰以及收容犬隻須報經公安分(縣)局批準作出。

  (五)公安部門對未辦理養犬登記和年檢的養犬個人或者單位,應當責令七日內限期改正,並製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見附件二,共三聯)告知該養犬個人或者單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以相應罰款,並責令三日內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收容犬隻。

  (六)公安部門決定收容犬隻的,應當製作《收容犬隻決定書》(見附件三,共兩聯)和《收容犬隻清單》(見附件四)送達養犬個人或者單位。

  (七)對養犬個人或者單位作出吊銷《養犬登記證》的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二)》,告知養犬個人或者單位有權申請聽證程序,養犬個人或者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作出處罰決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養犬個人或者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視聽證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八)對偽造、變造、塗改、轉讓、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隻經營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九)養犬個人或者單位因養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相互推諉的;

  2、不按規定或者故意拖延登記的;

  3、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群眾舉報,不依法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4、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六.需要說明的幾點問題

  (一)對《條例》規定的“城市化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劃分與界定,由各公安分(縣)局依照《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有關規定,結合轄區實際予以劃定後,報市局治安總隊備案。劃分結果向社會公布。

  (二)對《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個人在城市化地區內飼養犬隻的,每戶限養一條。”中的“戶”,是以“房”為單位進行認定,即“一套房限養一條犬”。農村地區不受該規定的數量限製。

  (三)對《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為大型犬隻戴嘴套”中“大型犬”是指犬身高度超過35cm以上(含35cm)的犬隻。

  (四)各公安分(縣)局治安支(大)隊和屬地派出所,應當按照《條例》明確規定的公安機關承擔的職責,及時做好違法養犬舉報的處置。遇上門處理養犬違法行為的,屬地公安機關執法人員應向養犬人出示《工作證》,對養犬人不配合的,屬地公安機關可以商請居(村)委會、社區物業協助處理。對拒不配合的,由屬地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出具《檢查證》後,上門處理。對拒絕、阻礙執法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五)發現養犬個人或者單位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取得《養犬登記證》,經核實,由原辦證派出所予以撤銷養犬登記,注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並責令養犬個人或者單位限期將犬隻送交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隻收容所。

  (六)市局治安總隊應當定期將養犬信息反饋各公安分(縣)局,屬地派出所應當及時向養犬個人或者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住宅區業主委員會通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向轄區養犬戶宣傳文明規範養犬,並根據轄區有關養犬公約,引導、督促轄區養犬人規範養犬。發現養犬違法行為應當宣傳教育,並配合公安機關上門執法。

  (七)本市鼓勵與養犬相關的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製定行業規範,開展宣傳教育,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犬隻的收容、領養等養犬管理活動。接受公安機關監督。

  (八)執行本實施意見所需《上海市養犬登記申請審批表》、《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養犬專用)》、《收容犬隻決定書》、《收容犬隻清單》,由市公安局統一印製。

  執行本實施意見所需《詢問筆錄》、《行政處罰告知書(二)》、《當場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等其他法律文書,適用市局相關公安行政法律文書。

  (九)屬地派出所應當在治安管理窗口提供養犬登記申請菜單,並在轄區內公布養犬治安管理工作熱線。

  (十)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本市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犬隻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年檢在同一場所辦理”的規定,各公安分(縣)局可以結合轄區實際,協調本區(縣)獸醫主管部門落實指定的動物防疫點,開展《養犬登記證》辦理、年檢和防疫、免疫工作,相關工作要求參照本意見“養犬登記和年檢”規定實施。

  七、本實施意見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市局以前下發的有關養犬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內容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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